風評:當綜所稅成「工資稅」,貧富差距更嚴重

上月行政院會通過文化部所提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草案」(簡稱文獎條例),將藝術品拍賣所得改採分離課稅,不論其理由多充份、對產業發展有多少好處,現實的是當越來越多類型所得採分離課稅時,不僅破壞稅制,貧富差距將更形嚴重。

文獎條例草案要讓藝術品拍賣所得改採分離課稅的理由,怎麼聽都是非常有道理;從產業發展觀點看,台灣的藝術品拍賣發展得早,但在20年前幾個國際大型拍賣商撒出台灣後,就日益萎縮,在亞洲的藝術品拍賣市場上,淪為可有可無的小角色,反而是北京、香港等地成為要角。現在因香港的情勢有變,台灣只要在稅賦上給予優惠,就有機會發展這個市場。

再以稅收而言,每年來自藝術品拍賣的稅收只有區區數千萬元,占整個稅收比小到幾乎可忽略的程度,因此也不會因改為分離課稅、稅率大降而導致稅收損失。

不過,狀似有理的表象下,卻潛藏著問題與風險,其對稅制公平的破壞與影響、可能惡化貧富差距的風險,值得政府與外界多思量。

全球幾乎所有國家都以累進稅率方式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,原因就是讓所得越高者稅率越高、繳稅繳更多,以達到所得重分配的目的。不論是因為歷史因素、或是基於稅務行政考量、或是為了產業發展因素,而對有些所得項目採分離課稅,毫無例外的是:分離課稅的稅率一定比綜所稅最高稅率低,而且低相當多─例如,債券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,稅率為10%,遠遠低於40%的最高稅率。

這種分離課稅還有其遠低於最高稅率的低稅率,不必懷疑,當然對富人最有利;一般人不會有多少錢可購買債券,甚至大部份升斗小民手上連債券都不會持有。但對所得高、必然適用40%最高稅率的富人而言,類似債券投資這種分離課稅的標的,確定是「肥美」的商品,因為利息收入只要課10%稅。相反的是對所得低、稅率也低的民眾而言,即使買債券也未享受太多的稅務利得,甚至對邊際稅率6%者而言,這個分離課稅還可能讓其繳更多稅哩。

簡單的說就是:不論有多正當的理由,分離課稅必然破壞原本累進稅率的結構,降低所得重分配效果,甚至讓整個稅制分崩離析。而台灣稅制中的分離課稅項目,顯然是越來越多,而且,幾無例外,都是可歸類為資本利得部份,從公債、公司債到各種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、「意外之財」的中獎所得、再到房地產交易中的土增稅、4年前上路的房地合一稅、2年前稅改的股利所得,都已屬可分離課稅項目,這次又要增加藝術品拍賣所得,下次又不知道要增加那個所得項目,原本該包含工作所得(包括薪資所得、執行業務所得等等)與各種屬於資本利得的綜所稅,越來越像是一種「工資稅」而非「綜所稅」,因為來自勞動所得的稅,占比從過去的7成升高到8成了─「綜所稅」其實接近名存實亡了。

一個產業能否發展、成長,牽涉到許多因素,稅制、稅率高低是其中的因素之一,最常被使用的理由、而且永遠是「政治正確」(經濟當然更正確)的就是:增加投資、發展產業、幫助經濟成長等。但過去的案例顯示,減稅未必就能達成這些目的,當年美國曾租稅大赦降稅率,說吸引海外資金回國投資,事後研究是效果幾無;台灣曾大降遺贈稅說帶動投資,結果只帶動房價。

只是許多懶惰的主管部會,時常把稅率高低、是否有租稅優惠,當成唯一因素而一味要求減稅降稅率,讓稅制成為祭品,被各種稅務優惠、分離課稅拆解得分離破碎。或許增加一項藝術品拍賣所得採分離課稅,只是在云云數十項已是分離課稅項目中,再增一項數額非常非常小的項目,是一件「不足掛齒」的小事,但這個已漸成「工資稅制」的綜所稅制,還禁得起多少次這般折騰?更別提貧富差距的惡化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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